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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2:52:54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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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对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纠正四风情况的日常督查以及重要节点监督检查,抓紧抓好抓实作风建设。
(三)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以工作作风的转变检验活动成效。
(四)组织开展廉政主题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和政纪的宣传教育,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纳入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思想意识。
(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党风廉政规定和本局制定的相关制度,注重完善有效防范腐败发生工作机制,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对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做到经常性监督与管理,事先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对领导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并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廉政勤政的表率。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杜绝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九)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的管理规定,全面排查公款浪费等问题。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规范物品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工作。
(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责任考核
(一)实施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责任制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四、责任追究
违反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