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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2:46:21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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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进行监管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