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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4-06-06 15:43:55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商大学,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普通本科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为4年,面向全国招生,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总占地面积83万平方米,分为良乡主校区和阜成路校区。良乡主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内,阜成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33)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综合室依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北京市教委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高考改革的招生省份,执行其有关规定。

  2.专业录取时,分数优先(认可政策性加分),按总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3.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分专业。

  4.高考改革省份投档时,将由所在省份招生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按专业或专业组的模式进行投档,考生需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具体分组及专业选科要求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5.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学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7.学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达到满分的60%,如招生省份没有组织的,不做要求)。设计学类专业参照学校2024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有关要求;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合作国家为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面向北京考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等按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2.专业录取时无单科成绩要求。

  3.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色弱考生,酿酒工程、生物工程、材料类、化妆品技术与工程、设计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应用化学、环境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无特殊录取要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爱尔兰考克大学合作。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目前学校学生按学年交纳学费,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除商务英语、西班牙语、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应用统计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的专业学费为4200元或4600元。外国语言文学类(商务英语、西班牙语)专业学费为5000元;设计学类(含产品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为10000元;应用统计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内就读期间,学费为78000元;如该专业学生参加学校与外方学校合作的校际交流项目,在国外就读期间国内学费按照市教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实行按学分或其它收费方案,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2. 住宿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每学年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阜成路校区每学年每人住宿费标准分别为550元、750元或900元,良乡主校区每学年每人住宿费标准为550元、900元、950元、1100元或1200元)的住宿费用。如有变化,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贷款、勤工助学

  1.学生奖学金评定体系。学校以德智体美劳学生综合测评制度为基础,建立了“国家-学校-社会”三个层面的学生奖励机制,单项奖金最高可达10000元。具体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特别奖学金”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全覆盖学生资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关于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

  第十五条 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

  1.学校参加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

  2.按照北京工商大学(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制计划和录取。

  3.列入2024年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招生计划专业的具体情况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发布计划为准。

  4.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招生专业的培养地点在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固安校区,地址:河北省固安县永定北路005号。学生四年全部在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固安校区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商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入学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邮编100048

  咨询电话:(010)68983272、68984711

  监察电话:(010)68984687、81353212

  价格举报电话:(010)12358

  学校网址:www.btbu.edu.cn

  招生网址:zsb.btb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北京工商大学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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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设有朝阳校区、海淀校区和昌平校区。朝阳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海淀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涧路29号。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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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在实施顺序志愿投档的模式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模式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遇特殊情况,在保护考生利益的前提下,学校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三)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将其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直接予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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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在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按规定进行加分提档并安排专业(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于不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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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我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类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汇总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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